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联合组织对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认证,
对用于武器装备的通用零(部)件、重要元器件和原材料实施认证。
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
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装备承制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装备的总体,关键、重要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的单位;
第二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其他军队专用装备和一般配套产品的单位;
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军选民用产品的单位。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